苏邱村村规民约
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“爱国守法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爱、勤俭自强、敬业奉献”的基本道德观念,提高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村规民约(以下简称:规约)。
第二条 本规约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约束力。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,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、务工为由拒绝执行。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。
第三条 违反规约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 承担责任的方式:
一、批评教育;
二、赔礼道歉;
三、写出悔过书;
四、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;
五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
第四条 本村的党员、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。
第五条 热爱党,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。自觉接受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,争做遵规守法、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、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。
第六条 热爱家乡,热爱集体,自觉执行村党支部、村民委员会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、决议和规定。
第七条 子女应当尊敬长辈,严禁虐待、打骂、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,必须履行赡养义务。
第八条 爱护未成年人,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。父母必须履行抚养义务,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。
第九条 实行男女平等,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。
第十一条 不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。
第十二条 不损毁景区设施及村路灯、花木草坪、办公物品、村务公开栏、自来水主管、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等集体设施、集体财物。
第十三条 严禁在村内大街两侧私搭乱建、堆放柴草、杂物,严禁向大街倾倒垃圾和污水,垃圾必须倾倒到指定的垃圾点。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,应当保持整洁。
第十四条 乡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,以礼相待, 不损害对方利益,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。
第十五条 提倡喜事新办,丧事从俭,文明祭祀,破除陈规旧俗,反对铺张浪费、反对大操大办,一律不准请客吃饭。
第十六条 凡违犯本规约的,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第三条的规定,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。
第十七条 对损坏村集体财物、设施的行为人,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
第十八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,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村内各类先进评比,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。
第十九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。本规约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抵触的,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执行。本规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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